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聲請人即債 黃詠瑜  住○○市○○區○○路00○0號

務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代理人
楊紋卉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送達代收人
羅文貞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明彥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立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家蓉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建勳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設同
送達代收人
藍方妤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住同上
0、186、188號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住○○市○○區○○街00號4樓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
住○○市○○區○○路000號9樓
權人         住○○市○○區○○路000號8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更生方案債權人及清償成數欄中關於「富邦銀行」及「清償成數40.40%」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富邦銀行」及「清償成數40.49%」。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