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聲請人即債 黃詠瑜 住○○市○○區○○路00○0號
務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住同上
- 代理人
- 楊紋卉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 送達代收人
- 羅文貞
- 送達代收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李明彥
- 送達代收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瑪莉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仲立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劉家蓉
- 送達代收人
-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林建勳
- 送達代收人
-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設同
- 送達代收人
- 藍方妤
- 送達代收人
-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水義 住同上
- 0、186、188號
-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 、17樓
-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2
-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 住○○市○○區○○街00號4樓
- 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
- 住○○市○○區○○路000號9樓
- 權人 住○○市○○區○○路000號8樓
-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更生方案債權人及清償成數欄中關於「富邦銀行」及「清償成數40.40%」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富邦銀行」及「清償成數40.49%」。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