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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聲請人即債 賴碧蓮

務人

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法扶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陳報清算財團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629元、附表所示富邦人壽及全球人壽保險;另查,本院認存款金額過低,無處分實益;又查,聲請人所投保保險雖僅全球人壽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超出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其餘保險於保險法修法後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不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然聲請人於修法後仍願提出附表所示全部保險解約金相當金額,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600,415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郵局存款 629元 金額過低無處分實益。 1 富邦人壽保險 ⑴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01,974元 ⑵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3,586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全球人壽保險  ⑴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36,067元  ⑵保單號碼G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07,057元  ⑶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6,792元  ⑷保單號碼G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51,338元  ⑸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365元  ⑹保單號碼G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55,645元  ⑺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099元  ⑻保單號碼G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72,133元  ⑼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2,099元  ⑽保單號碼J0000000號保險終止返還金:260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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