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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聲請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玉婷、關係人謝國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玉婷、關係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500元。

三、請提供以左營區福民段160地號土地與4026建號建物為標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狀內所附契約書為高雄市小港區之土地與建物)。

四、請具狀提出其中求償金額4,000,000元、169,150元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支票退票2紙,面額均為2,000,000元部分,發票人非本件相對人蘇玉婷及關係人謝國城,又求償金額169,150元部分所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明細,均難以釋明為本件相對人蘇玉婷、關係人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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