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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債權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香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香諄、關係人李大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關係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香諄所有坐落高雄巿大社區大安段541-11、541-1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關係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大明之支票與退票理由單五張。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橋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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