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朴隆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瑞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莒光段三小段903地號土地及其上23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何人,若已非相對人黃瑞祥,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