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聲請人
張紋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雪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二、相對人余雪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余雪招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洲仔段1272、1272-6、1272-9地號土地及其上22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五、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明資料(據聲請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本票一紙所示,該本票記載發票日為民國111年12月27日,惟未記載到期日,聲請人對發票人就該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抑或聲請人與債務人另有約定債權清償日期?)。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橋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