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6號
- 聲請人
-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泰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朱泰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關係人東泰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朱泰源所有坐落高雄巿田寮區田寮段512-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