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OO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朱OO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朱OO所有坐落高雄巿美濃區獅山段101地號土 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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