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柏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富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莊富成、關係人莊德偉即紳大企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莊富成所有坐落高雄巿茄萣區福東段380-42地號土地及其上64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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