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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 原告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羅有男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相 對 人 羅有男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 非 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 款地之 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記載「臺東市」,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001 114年8月4日 64,074元 114年8月4日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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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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