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曾鑫城
- 原告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浩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浩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仕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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