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義証
- 當事人鄭輝隆、恒泰興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鄭輝隆 相 對 人 恒泰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証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113年1月29日 60,000元 113年2月29日 559578 002 113年2月28日 60,000元 113年3月31日 559579 003 113年3月30日 60,000元 113年4月30日 559580 004 113年4月30日 60,000元 113年5月31日 559581 005 113年5月30日 60,000元 113年6月30日 559582 006 113年6月30日 60,000元 113年7月31日 559583 007 113年7月30日 60,000元 113年8月31日 559584 008 113年8月30日 60,000元 113年9月30日 559585 009 113年9月30日 60,000元 113年10月31日 559586 010 113年10月30日 60,000元 113年11月30日 559587 011 113年11月30日 60,000元 113年12月31日 559588 012 113年12月30日 60,000元 114年1月31日 55958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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