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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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