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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聲請人
詹益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票據號碼412539號之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另該本票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請具狀說明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說明,台端提出之2紙本票均有指定受款人造鎮工程行,請提出台端為2紙本票之票據權利人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說明台端與造鎮工程行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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