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2 日
- 原告詹益軒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詹益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票據號碼412539號之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所謂提示,係指執票人現實 出示票據,以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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