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麗純
- 原告直航聯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直航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宜綝、劉冠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鄭宜綝、劉冠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直航聯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聲請人公司名稱若有變更,並請具狀更正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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