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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3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聲請人
太和生技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煌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煌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

三、請具狀陳報本票提日日(請具體說明提示之「年、月、日」)(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算,惟未說明提日日為何年、月、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橋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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