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7號
- 聲請人
- 李采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宗霖即後頭厝月子餐企業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宗霖即後頭厝月子餐企業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橋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55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宗霖即後頭厝月子餐企業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宗霖即後頭厝月子餐企業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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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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