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聚享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聚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四、再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請求金額超過壹仟萬元,應繳肆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