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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聲請人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龍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宏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周宏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票號:625598、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說明:按票據為完全之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不得分離。執有票據之人,始得行使票據權利;如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亦為行使票據權利方式之一,於聲請時自應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確實執有本票而得行使票據權利,如聲請人無法或拒絕提出,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屬不備。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

四、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合法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所謂提示,係指執票人現實出示票據,以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若以存證信函方式提示,不符合票據法之合法提示)。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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