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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聲請人
詹益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明確說明,票據號碼412539號之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所謂提示,係指執票人現實出示票據,以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若以存證信函催告或通訊軟體Line作為提示,非合法之提示。)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

三、請提出系爭本票之指定受款人造鎮工程行為聲請人詹益軒所經營之獨資商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之相關釋明文件。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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