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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 原告
    李文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李文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木木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裕、黃秀梅、林靜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鴻裕、黃秀梅、林靜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木木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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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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