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朱玲瑤
- 當事人即 永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 高尚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 反訴原告即 永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反訴被告被 高尚貿易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董志成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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