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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朱玲瑤

反訴原告即 永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被告被 高尚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董志成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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