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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0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謝依靜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雋行律師
被告
鄭仁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前已依本院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5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1所示物品,並給付原告3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6,151元,嗣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如附表2所示物品,並給付原告620,497元,經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而依原告主張,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71,085元(計算式:250,588元+620,497元=871,0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9,950元,應再補繳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編號 物品名稱 價額(新臺幣)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66,500元 2 LG TurboWash3D蒸氣直立式直驅變頻洗衣機(極窄版)、LG NeoChef智慧變頻微波爐 25,900元 3 津華家具沙發 48,000元 4 津華家具茶几 7,900元 5 橘家床墊 59,780元 6 Lecreuset典藏琺瑯鑄鐵圓鍋2件 27,308元 7 粉色蛇皮Blvgari包 58,274元 8 Jimmy Choo星星包 22,049元 9 Jill Stuart衣服、鞋子10雙 62,253元 10 homeshop衣服 7,215元 11 So nice衣服 22,240元 12 德典生技保養品 3,532元 13 誼居設計工坊燭燈 15,200元 14 Blvgari墨鏡 20,000元  合計 446,151元 
附表2:
編號 物品名稱 價額(新臺幣)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66,500元 2 LG TurboWash3D蒸氣直立式直驅變頻洗衣機(極窄版)、LG NeoChef智慧變頻微波爐 25,900元 3 津華家具沙發 48,000元 4 津華家具茶几 7,900元 5 橘家床墊 59,780元 6 Lecreuset典藏琺瑯鑄鐵圓鍋2件 27,308元 7 誼居設計工坊燭燈 15,200元  合計 250,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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