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28號
- 原告
- 享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生文
- 被告
- 悅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9月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