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許生文、曾俊喬
- 原告享億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悅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28號 原 告 享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生文 被 告 悅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9月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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