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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11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周佳佩

原告
騰德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俊仁
被告
長琪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送達予原告。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4年7月11日以114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則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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