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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52號

返還賣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琬如

反訴原告即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隆盛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5,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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