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52號
反訴原告即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隆盛
- 訴訟代理人
-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5,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52號
反訴原告即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林柏睿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5,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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