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5號
- 原告
-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能全
- 訴訟代理人
- 阮秋河
- 被告
- 陳星宇即星宇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8月28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