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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吳保任

  • 被告
    史佩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史佩燕 代 理 人 蘇盈伃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史佩燕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 、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共計6,781,436元(見本 院民國113年8月22日橋院雲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32號債權表),因無法清償債務,於112年6月間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與債權人間未達成共識而於同年7月31日調解不 成立,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裁定自112年12月8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 法事務官就聲請人財產進行清算之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47,098元,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2號裁定清算終結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應堪信為真實。 三、經查: (一)聲請人現任職於弘昌皮飾有限公司,依112年3月至8月薪資 轉帳帳戶明細及薪資明細單所示,此期間薪資總額為177,902元,核每月平均薪資約29,650元,另尚有兼職網拍每月收 入3,000元,而其名下僅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1,310元,110 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19,604元、85,248元、299,181元,現勞工保險投保薪資28,800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12年9月23日陳報狀所附薪資轉帳帳戶明細、薪資明細單、兼職收入切結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7日南壽保單字第1120011371號函附卷可稽。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佐以聲 請人提出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帳戶明細為證,則以聲請人主張之收入來源,應全非虛罔,是以每月平均薪資29,650元加計兼職收入3,000元後,共32,650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 能力之基礎,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 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為19,248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5,680元,尚低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從而,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扶養費用及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計算式:00000-00 000=16970),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規定。 (三)另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2年間(110年6月至112年5月)收入部 分。聲請人自述其於111年4月1日至同年7月17日於傳揚行銷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派遣工作,每月薪資收入25,250元,自112年3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任職於弘昌皮飾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收入26,000元,其餘期間均由男友每月資助13,000元,及兼營網拍每月收入3,000元,共收入16,000元等情, 有上述資料附卷可證,則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本院認以聲請人自述之446,823元核算【計算式:25250×(3+17/3 1)+26000×3+16000×(17+14/31)=446823】,應足反映其聲請 調解前2年之真實收入狀況。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 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10至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分別 為16,009元、17,303元、17,303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此期間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5,680元,尚低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故此期間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376,320元(計算式:15680×24=376320)。是 可認債務人於聲請調解前2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 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70,503元(計算式:000000-00000 0=70503),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47,098元,低於上開餘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 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是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四)債務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主張聲請人曾密集消費及預借現金,旋即未償還任何款項,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款之事由,並提出信用卡消費明細為證,惟自該消費 明細觀之,均係聲請人於93年6月至93年9月間之消費紀錄,與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聲請清算前二年間」之要件不符,債務人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另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事由,且其餘債權人亦未 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事證供 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 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責 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南宏 附錄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2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97,264 19.13% 9,010 4,47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1,250 4.74% 2,231 1,10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4,141 5.66% 2,668 1,32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8,878 6.03% 2,840 1,4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3,832 5.51% 2,596 1,29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3,296 13.62% 6,412 3,188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2,516 5.05% 2,379 1,18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02,438 5.93% 2,795 1,388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66,449 3.93% 1,851 92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9,989 9.29% 4,375 2,174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70,054 11.36% 5,348 2,65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92,879 5.79% 2,729 1,355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174 0.15% 71 35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15,371 0.23% 107 54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2,905 3.58% 1,686 838 合計 6,781,436 100.00% 47,098 2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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