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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琬如楊凱婷陳芸葶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聖傑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①比中指,法官分不清楚中指在手上那一指,②手摸生殖器,再審相對人在法庭上說攝影角度不對,這就是中華民國海軍教準部的職業軍人說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朱玲瑤、楊捷羽、陳景裕就聲請人罵家中小狗不能出大門口"幹你娘"辦案快速,罰錢在聲請人台灣銀行帳戶854,300元,聲請人的①比中指②手摸生殖器到目前還是不敢辦,希望法官可以辦案速度加快,能夠將聲請人洗刷清清白白,不要讓聲請人兩手不空的一路好走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人於114年3月28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逾不變期間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再審聲請狀除敘明上開聲請意旨,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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