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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千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如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臉書有限公司、Meta Platforms,Inc.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5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原告臉書社團「Ruth美國小舖」回復原狀,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元(計算式:7,350元+4,500元=11,850元)。又原告於起訴狀表明未載明被告Meta Platforms, Inc.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供送達地址,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應以書狀具體表明補正被告Meta Platforms, Inc.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供送達地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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