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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7號

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謝文嵐

聲請人
李振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旭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聲請費6,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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