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5號
- 原告
- 銘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1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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