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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 原告
    林志榮
  • 被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林志榮 被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4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4154 號強制執行事件,有關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左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即系爭建物於上開執行事件 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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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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