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0號
- 原告
- 郭承軒
- 被告
-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維銘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4年12月22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有留置權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即原告所主張該留置權擔保債務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