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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謝文嵐吳保任郭文通

  • 上訴人
    永崴數位網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6號 再審原告 永崴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偉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 (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聲明之請求為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9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應依原確定判決訴訟程序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按第二審審級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徵收再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吳保任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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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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