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銳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煌
- 被告
- 吳文瑞
吳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3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34.33㎡×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537,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