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 原告
    銳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文瑞吳啟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銳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被 告 吳文瑞 吳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 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320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134.33㎡×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原告權 利範圍1/3=537,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瑩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