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張世煌
- 原告銳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文瑞、吳啟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銳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被 告 吳文瑞 吳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 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320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134.33㎡×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原告權 利範圍1/3=537,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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