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賣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張琬如
- 法定代理人蘇敦禮
- 原告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敦禮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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