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葉清福
- 被告
- 葉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113年1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4,3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50.87㎡×公告土地現值5,000元/㎡=3,254,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39,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