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蔡美惠
- 原告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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