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朱玲瑤
- 當事人銘儫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銘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崇豪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李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生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第一營業所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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