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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謝玉潭
原告
謝麗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謝玉潭  2,000,000元  24,900元  2 謝麗玉  2,000,000元  2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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