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 原告
- 鯊客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奕鴻
- 被告
- 蔡煒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737,250元【計算式:美金25,000元×29.49(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4年7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73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