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6號
- 原告
- 郭芳成
- 原告
- 吳雪蓮
- 原告
- 沈煥傑
- 原告
- 沈孟璇
- 原告
- 沈美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建榮律師
- 被告
-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仁武區仁營段1452、1464、1463、1464-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各約15㎡,實際占用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000元(計算式:1452、1464地號土地占用面積30㎡×公告土地現值15,200元/㎡+1463、1464-1占用面積30㎡×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7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