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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郭芳成
原告
吳雪蓮
原告
沈煥傑
原告
沈孟璇
原告
沈美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仁武區仁營段1452、1464、1463、1464-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各約15㎡,實際占用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000元(計算式:1452、1464地號土地占用面積30㎡×公告土地現值15,200元/㎡+1463、1464-1占用面積30㎡×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7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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