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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6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謝文嵐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 告
順騰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騰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1,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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