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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文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賢
被告
林慰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美濃區吉東段1728、1731、1732、地號土地(原告權利範圍均為1/2,下稱系爭土地)准予分割,而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2)於民國114年6月9日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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