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5號
- 原告
- 定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彰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聖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4,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蘇聖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經查得被告蘇聖章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數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以供本院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