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號
- 原告
- 林艷芳
- 被告
- 㱋勝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益群分公司(即老司機
- 被告
- 燒肉專門店楠梓店)
- 法定代理人
- 林祐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鄔昌叡對被告有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