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朱玲瑤
- 原告林艷芳
- 被告㱋勝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益群分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林艷芳 被 告 㱋勝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益群分公司(即老司機燒肉專門店楠梓店) 法定代理人 林祐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鄔昌叡對被告有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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