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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周佳佩

  • 當事人
    萬士瑋即萬鴻興工程行與被上訴人旻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士瑋即萬鴻興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旻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02,2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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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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