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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周佳佩

上訴人
即原告
萬士瑋即萬鴻興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旻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02,2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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