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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饒佩妮

原告
戴宏燕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被告善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許毓哲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以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程序㈠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67,709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1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8,260元後,尚應補繳29,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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